三项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有改动
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
菏泽大众网4月18日讯(赵同林 李先强 宋绍申) 记者今天从菏泽市公路局获悉,该局结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专门下《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告》,对三项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进行了新规定。
据菏泽市公路局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工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691号)和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执行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的通知》(鲁交财审〔2007〕4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7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3项减免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布〈关于烟台至栖霞等四条汽车专用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303号)中,对省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鲁政发〔1992〕110号)中免交养路费的车辆,免交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对部分营业性客车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月票折扣的函》(鲁价费函〔1999〕21号)中,对营业性高档客车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月票折扣计费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港口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6号)中,普通公路收费站对进出青岛、日照、烟台等港口的集疏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的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严禁各地擅自扩大减免车辆通行费范围或降低征收标准。调整后,持有养路费免费证的车辆不再免交普通路桥通行费;原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的部分营业性高档客车,不再实行月票折扣计费,按征收标准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进出青岛、烟台、日照等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再享受免征普通公路通行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