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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时评
公众参与是环保的治本之策
2006-05-18 07:27:49
  如果说,去年进行的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的话,环保总局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对公众参与环保进行立法保护意义将更为重大。据5月16日《京华时报》报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启动,这项立法的框架草案目前已经完成。今年2月发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经对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及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将覆盖整个环境保护领域,并将进一步突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这一主旨,加大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化和环境决策民主化的力度。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环保当然是公共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主体,任何环保工作离开了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不可能有什么持久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变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政府行为为公众的自觉参与和严格监督。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参与环境保护的民众也越来越多。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还不够深,参与的范围还不够广,年初发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5年度报告表明,虽然中国公众环保关注度很高,但参与能力并不强,存在着“光说不练”的现象;另一方面,虽然在经济建设的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方面,我国的法律工具并不少,但在作为法律实施保障之一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还缺乏具体的范围、途径、程序的规定。而在现实中,大量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规划、大工程、大项目上马,公众不知情,也没有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公众利益被大量侵蚀。曾经发生过的一些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环境事件,往往因此不但灾害损失扩大,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度,激化了社会矛盾。
  显见,只有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保护,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而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再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制定,正是体现了在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决策事务中,我国将公众参与制度化、程序化、实效化不断推进的过程。
  虽然,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是一回事,建立真正的依法行政和司法的环境又是一回事。但有制度依据总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它为公民积极参与提供了一个通道。实践证明,这个通道,是十分有意和必要的。去年的“圆明园事件”之所以在中国环保史上留下重重一笔,就在于这起事件的处理建立在公众充分参与的基础之上,既让公众从中受到了一次活生生的环保教育,也使环保部门在重视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增长了见识和才干,而各级政府则会进一步明白这个道理,只有“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政府决策才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拥护。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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