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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复制]义务教育法呈现六大亮点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2006-06-30 08:51:33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编辑: j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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