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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枣庄率先为民办教育维权 民办教师可享养老保险
2006-08-10 08:47:00
  本报济南8月9日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枣庄市在省内率先出台规定,要求该市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让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厅表示,此举对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地位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据了解,此规定是由枣庄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与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其目的是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档案工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一来,民办学校的教师拿到的退休金将比以前增长一倍以上。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核批退休待遇之前,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缴费年限、缴费金额。
  省教育厅职成处张兆松副处长告诉记者,在民办教育的发展中,教师师资不稳定一直是个“结”,其主要原因就是民办教师只享受企业的“待遇”。枣庄市此次出台《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使得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实施,对推动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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