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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事白做了? 一个见义勇为者的考试加分梦 
2006-08-15 09:09:00
 

    ――我国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调查

    8月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我国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原告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驳回任建平要求法院判定其就任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今年50岁的任建平是南平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为了儿子能在中考和高考加分,从去年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一年多过去了,他的行为仍未得到确认。不久前,任建平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公民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高考加分政策让他积极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任建平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申请人历年来见义勇为情况说明”,上面列举了他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救人事迹,共5次,“都能找到相关证人”,任建平告诉记者。“但任建平以前从来不宣扬这些。” 与任建平在一个办公室同事二十多年的丁某说。在很多熟人眼里,任建平不是那种做了好事就大肆宣扬的人。

    转变发生在2005年5月的一天,任建平无意中从报上了解到福建省的一项政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子女中考、高考加10到20分。“我当时被触动了。”任建平联想到正念初中的儿子,记起了2003年8月14日傍晚的一次水中救人经历。“当时和朋友在南平闽江支流湖尾河段游泳,听到有人拍打水面并大喊救命,四五米之处,一位妇女已开始下沉,她身旁的男子试图救助,但没能成功。我马上游过去,从她腋下托住两条手臂,用仰游的方式把她带到了安全水域。”当时这对男女没有表示感谢,但任建平并不介意,也没打算去认识他们以求回报。

    现在,为了儿子中考和高考能加分,任建平开始收集相关救人材料。2005年5月25日,他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提出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

     
      这样的行为算见义勇为吗

    2006年3月8日,任建平收到了署名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复函,复函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应予以提倡,但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申请行为不予确认。”3月27日,南平公安局延平分局又以分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复函,指出由于被救人金某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她和当时在场的丈夫都不认为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分局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

    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任顾建军说,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在界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时,主要标准有两点:一是“险”,即生命、财产安全处于重大危险,如果没有见义勇为行为就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二是“勇”,即在危险之际挺身而出。顾建军列举了一个水中救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标准的例子:去年夏天闽江发洪水,两个孩子在桥上玩耍时,一个孩子掉下河去,另一个孩子跳下相救,洪水滔天,两个孩子在水中漂流了几公里,江边一个渔民撑着渔船来到江心将孩子们救起。救人的孩子和两个渔民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得到了确认。从当时的情形来看,危险很明显,洪水中救人需要很大勇气。

    顾建军也指出,《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规定过于粗糙,欠缺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争议,应制定实施细则。

    被救人金某认为,任建平当时对她确实有帮助行为,但只是“伸手托了她一下,感觉不像是见义勇为行为。”她同时指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该依照法律判断,她不能得出结论。
任建平认为,深水救人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救人者不仅需要良好的水性,更需要勇气和必要的救助技巧,难道非要受伤、致残才算有危险吗?

    2006年4月30日,任建平向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撤销延平分局出具的两个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判定救人事实成立;判令延平分局确认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是我国首例公民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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