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小区物业法院判撤离却迟迟不走?原因竟是未交接

2019-08-30 09:01:00 来源: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 作者: 杜昊 徐德波

公示栏张贴的法院判决书

楼道间停放的非机动车

小区内杂草丛生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8月30日讯见习记者 杜昊 记者 徐德波)近日,菏泽城区东方红大街上的千禧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大众网·海报新闻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因为不尽责,被业主委员会解聘、法院判决撤离小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仍拒绝撤离,导致小区内环境脏乱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大部分业主并没有强烈更换物业的意愿。老物业公司称,没有进行交接,撤离就是不负责任。相关部门称,近期将组织双方面对面座谈,争取将矛盾化解。

  业主委员会:物业不肯走,新的物业进不来

  千禧园业主委员会主任侯先生告诉记者,因为物业服务不能得到业主的满意,所以在2018年9月18日,千禧园小区业委会依法备案成立,在此期间,业委会召开多次业主大会,做出了解聘老物业公司的决定,并与菏泽恒辉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是老物业拒绝撤离,最终业委会将老物业告上法庭。经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审理,判决千禧园小区老物业公司退出小区。

  侯先生告诉记者,千禧园小区共有6栋楼,2015年初1、2、3、4号楼交房入住,2016年5、6号楼交房入住。目前小区内共有525户,居民大约2100人左右,小区的物业费是每平米1元。

  “8月20日就该撤离小区,但现在已经超出了判决书规定期限,老物业依旧没有撤离。新的物业公司也无法进驻,没办法保持小区内正常秩序和环境。”侯先生说,目前,因业委会与老物业闹得比较僵,所以业委会希望通过老物业发函的方式来进行工作交接,并没有主动与物业进行过沟通,协商过撤离的相关事项。

  物业:工作不交接,撤离就是不负责任

  26日上午,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来到位于东方红大街与西安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的千禧园小区。小区外,记者看到千禧园小区总共有6栋楼,均为高层楼房。进入小区时,小区门禁一直处于开启状态,没有保安询问登记。随后记者在小区走访发现,小区内到处都是杂草,车辆乱停乱放,个别楼栋缝隙堆积着杂物,一楼停放着电动车与自行车,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散落着垃圾。记者还看到,在小区公告的告示栏上,张贴着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判决山东省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千禧园小区的民事判决书。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物业会计张女士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收的物业费全部都用来垫付小区基础设施检查维修等费用,差不多有二十万。小区的业主很多都已经一年没缴纳过物业费了,有的甚至两三年都不缴纳,只有小部分人仍然在缴纳物业费。之前业委会跟业主说要换物业公司了,让业主来退物业费,让我们的工作更难做了。”

  针对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以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规定期限撤离的问题,张女士告诉记者,现在业委会签约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他们从来没有见过任何业委会的人或者新物业公司来人进行工作交接。“所以我们不是不想走,而是不能走,没有进行交接怎么走?走了就是不负责任。”

  业主:现在物业服务还能接受,换不换无所谓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随机采访几位小区内的业主,一位姓宋的业主告诉记者,听说过要换物业的事情,但是他没有参与相关事项,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也算可以,前几天他还刚交了物业费。

  看到记者正在采访,业主刘女士告诉记者:“现在物业的服务还行,有啥事一反馈都给解决了,换物业是肯定不想换,新物业物业费会不会涨价呢?我认为关系到了业委会自身利益,业委会有其他目的。”

  业主李先生说,他并不认同要更换,公司,毕竟那么多年,都混熟了,现在物业服务还行,换了以后的服务是不是会变好,说不准服务还更差了,所以他并不同意这件事情。

  在记者采访中,采访了多位业主,大家对更换物业公司的事情均不太愿意多说,没有业主有强烈的意愿要更换物业,大部分都认为只要物业服务能跟上,签哪个物业公司都可以接受。

  西城物业办:将组织双方座谈协商,化解矛盾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来到千禧园小区受管辖的的西城办事处物业办,物业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我们调查过,现在的问题在于老物业公司的部分费用收缴不齐,新物业公司又不愿意接管前期物业的账目,所以现在双方如何交接暂时没有定下来。昨天我们刚和业委会与老物业进行交涉,得知新物业公司委托业委会与老物业进行工作交接。所以我们近期准备组织召开会议,让双方面对面沟通,争取把矛盾化解。”

  新旧物业究竟该如何交接?来看《物业条例》

  就此,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查看《菏泽市物业条例》发现,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场地及财物;(四)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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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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