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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开出“禁酒”令 两男子酒后滋事被判禁酒

2011-07-24 19:25:00 作者:高登福 荆鹏飞  来源:大众网
菏泽两名男子酗酒后滋事还妨害公务,近日,他们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适用缓刑,法院还分别禁止两人饮酒六个月和三个月。这也是菏泽开出的首张“禁酒”判令。

      大众网菏泽7月6日讯记者 高登福  实习记者 荆鹏飞) 菏泽两名男子酗酒后滋事还妨害公务,近日,他们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适用缓刑,法院还分别禁止两人饮酒六个月和三个月。这也是菏泽开出的首张“禁酒”判令。
      酒后滋事 两男子被判令“禁酒”
      2010年9月15日晚,菏泽经济开发区丁某,在外与朋友饮酒后,驾驶面包车回家。当晚22时许,丁驾车回到村里,因邻居桑某的拖拉机挡住去路,两人发生冲突。
      桑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但酒后的丁某不仅不接受询问,还辱骂办案民警。丁的妻子喊来与丁关系较好的被告人马某前去劝阻。马当时饮酒后正在家中休息,得知消息后赶往事发地点。在公安民警要求丁某上警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丁拒不配合,马某非但对丁不加以劝阻,反而与丁一起对出警人员辱骂、厮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并致四名民警轻微伤。
      案发后,丁某、马某在家人帮助下,主动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24000元,并获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今年6月底,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宣告分别禁止丁某、马某饮酒六个月和三个月。
      有法可依 禁酒令从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出发
      该案的审判法官、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仵新忠告诉记者,对两被告人发出“禁酒令”确是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
        据介绍,本案系丁某、马某酒后犯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依照今年5月1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并从促进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对两被告人发出“禁酒令”。
      如何执行?禁期内饮酒可执行原判刑罚 

      禁酒情况由谁来监督?禁期内复饮将如何处理?刘西磊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禁酒令”将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禁酒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将会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并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丁某某、马某某违反“禁酒令”,不属情节严重的话,由负责执行“禁酒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话则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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