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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刷信用卡套现过千万 山东菏泽一男子被判五年
2014-11-17 21:26: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
山东菏泽的石某和张某两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却并不开店经营,而是从银行申请POS机干起了替别人刷信用卡套现的勾当,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非法套现1000多万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刷信用卡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山东菏泽的石某和张某两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却并不开店经营,而是从银行申请POS机干起了替别人刷信用卡套现的勾当,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非法套现1000多万元。近日,石某和张某被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10月份,石某和张某商议从银行申请几部POS机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来牟利。2012年11月份左右二人就分别以“个体户石某”和“个体户张某”的商户名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申请POS机需要的手续。然而石某和张某从未利用上述营业执照租过门市,也从未有任何经营行为。之后石某和张某到银行申请了POS机,开始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并收取刷卡金额0.5%-1.2%不等的“手续费”牟利。

  2013年3月初,张某将名下的POS机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石某,退出“经营”。经调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名下的商户名为“个体户石某”、“个体户张某”、“菏泽市某家电销售中心”的三部POS机刷信用卡总金额为10445461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刷信用卡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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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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