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女子利用职务之便诈骗39万元酒水获刑

2016-08-24 20:2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大众网菏泽8月24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女子利用职务之便,以销售酒水的名义将骗取39万余元酒水占为己有,并低价出售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000元。

  据了解,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唐坊酒水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销售酒水的名义将骗取的547件唐坊系列酒水占为己有,并低价出售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218010元。

  另外,2014年3月,李某某以帮助销酒的名义骗取樊某某泸州老窖白酒245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经价格认定,被害人樊某某被骗酒水价值83 875元。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销酒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429件酒水。李某某将上述酒水非法占为己有,并低价出售给于红等人偿还个人债务。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姚某某被骗酒水价值90076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两次,共计价值173951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菏泽市牡丹区唐坊酒水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公司酒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他人销售酒水的名义,低价销售或用于抵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牡丹区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丁厚勤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