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8次 菏泽一男子获刑二年

2016-09-01 18:1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大众网菏泽9月1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男子张某某于2015年4月份期间,在菏泽城区多处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抢夺八次,涉案金额13108元。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15年4月14日21时、22时许,张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先后窜至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南华康城附近、菏泽市牡丹区中和路菜市场中段,趁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姚某、于某某不备,将姚某斜挎在身上装有价值3510元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的白色挎包抢走。将白色OPPO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抢夺被害人于某某斜跨在肩上的女士挎包时。因被害人于某某和其争夺,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害人姚某价值3510元的白色OPPO手机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姚某。

  2015年4月15日20时、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窜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长沙路交叉口南50米处及花城小区附近,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不备,先后将李某某装有价值人民币5元的笔记本1个、价值3元的红色卡包1个及建设银行卡和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黑色女士挎包及李某装有价值人民币1 575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人民币4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黑色挎包抢走。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价值1575元的苹果手机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李某。

  2015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窜至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杨庄小学北100米处,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左手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价值人民币2625元的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人民币200元、银行卡等物品。

  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窜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大剧院东侧金泰小区门口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黑色女士挎包抢走。包内装有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的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女士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0元。

  2015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先后窜至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德克士餐厅附近和太原路一网咖附近,趁骑电瓶车行驶的被害人翟某某、刘某某不备,抢夺被害人翟某某挎包未得逞,将被害人翟某某拉倒摔伤。将被害人刘某某内有价值人民币270元的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元的黑色钱包一个、现金15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红色挎包夺走,并将被害人刘某某摔伤。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刘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270元的白色联想牌手机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抢夺犯罪八次,其中两次未遂,涉案共计价值人民币13108元。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夺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驾驶的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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