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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菏泽12月19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男子张某某和其女朋友在菏泽城区一酒店住宿时被赵某偷窥,双方达成调解后,张某某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6000元。日前,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张某某和其女朋友邓某在菏泽城区双河路一酒店住宿时,遭到赵某偷窥,被发现后双方达成调解。次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人民币6000元。次日下午,张某某伙同他人再次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人民币10万元,后商讨至4000元,因赵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未遂。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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