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方面有调整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情况解读

2020-09-16 18:07:5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佳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佳 菏泽报道

  近日,菏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申请公积金必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等问题,9月15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最新情况解读,对网友关注的问题有了解读。

  在《关于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情况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中介绍,本次《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恢复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缴存月数、调整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模式三方面,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情况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改善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有效发挥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培育和带动住房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菏政发〔2010〕29号)于2010年12月发布,至今已近10年。与10年前相比,国家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菏泽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公积金贷款也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一是国家放宽了公积金缴存条件、扩大了公积金缴存群体;二是随着菏泽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棚户区改造的推行,公积金贷款需求快速增长,公积金资金已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缴存与使用的矛盾日益凸显;三是随着缴存群体的变化,贷款需求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贷款风险增加了。原办法中的部分政策要求已不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亟需调整。

  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已连续多月超过90%,突破了上级部门设置的警示上限。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各类资金风险,对个贷率超过90%、连续资金出现净流出的设区市给予警示”。为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改变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供不应求现状,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了修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议案。

  这次“贷款管理办法”的修订,除对一些称谓或操作层面做了必要的订正、补充外,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新调整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

  政策调整后,贷款额度的计算由原来“与当前余额和未来公积金缴存额挂钩”调整为“与当前余额和已缴存月数挂钩”。这种调整,可大大缓解我市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矛盾。这种调整,就是鼓励大家多缴存公积金,长期缴存公积金。对仅仅为了公积金贷款而临时缴存公积金,贷款后就不缴公积金的人员进行约束,有利于打击违法骗贷行为,降低贷款资金风险。政策调整强调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贷款,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体现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房住不炒”正确定位。

  (二)恢复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缴存月数

  将原来规定的“……开户并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修改为“……借款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010年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0﹞29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贷款。

  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法﹝2015﹞34号)第一条第一款指出“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上级政策要求,扩大住房消费,将贷款条件调整为“申请贷款日之前,已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菏住﹝2015﹞5号)。

  后来,山东省人民政府宣布“鲁政办法﹝2015﹞34号”文件失效(鲁政发〔2018〕31号),我市公积金贷款个贷率也不断升高,2019年年底达到99.17%。因此,有必要将贷款条件恢复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为应对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超高的境况,在积极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同时,适当延长公积金贷款最低缴存月数,才能降低公积金运营压力,降低资金风险,才能持续满足正常贷款需求,防范骗贷、套贷行为,才能保证公积金贷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三)调整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模式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通知》(菏政字〔2020〕2号文)文件精神,为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企业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促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公积金中心调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审批合作模式、停收并解付所有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资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政策的执行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为确保我市经济正常稳步发展,为保障更多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时修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0日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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