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行人代位追偿 能否得到支持?

2021-05-13 17:55:2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媛媛 王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媛媛 通讯员 王群 菏泽报道

  2020年4月6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曹县许单路与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某、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保额为136468元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在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王某支付维修费38250元。2020年6月8日,某保险公司支付给王某38250元。王某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原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曹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中,未规定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方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因此,曹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表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者一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交通参与者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存在的危险性以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则。”相比于机动车而言,很明显,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处在弱势地位。由于机动车的较大危险性,则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该原则机动车方在同等条件下承担更重的责任。当然,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方、行人机动车道逆行、抢行猛拐、乱闯红灯、骑车带人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一概不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行人索赔不仅不利于引导电动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反而会导致其违法行驶与机动车争抢路权行为的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该类案件还应分清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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