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车主保险续保期间出现脱保 理赔能否获支持?

2022-08-05 18:23:1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欣 王冬兰 田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欣 通讯员 王冬兰 田源 菏泽报道

  菏泽一车主李先生在其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办理了续保手续,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但当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据了解,2019年4月,李先生名下一辆汽车保险即将到期,遂提前联系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续交保险,并于4月20日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4月23日生成保险单。2019年4月29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保险标的损失。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其车辆保险期为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李先生表示:其在车辆保险时间终止之前投保,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期间无缝衔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并非双方约定的期间,且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出单错误,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投保人上一年度的商业险于2019年4月27日24时期满,在双方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投保人的真实意思是要求本年的保险合同自2019年5月3日才生效,势必造成短时间脱保,这与投保人在2019年4月20日提前缴纳保费的行为明显存在矛盾。保险公司在2019年4月23日确认收取投保人保费并承保后,理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确定保险期间并做出合理安排,以实现投保人不间断投保的目的。保险公司由于自己失误,错误地将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确定为2019年5月3日,致使保险标的在2019年4月28日至5月2日处于脱保状态,使投保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该保单起始时间没有约束力,应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2019年4月29日处于保险期间,在案涉车辆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当于有效保险期间应当承保的保险责任。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虽然在该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投保人,但还是提醒大家投保时注意审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初审编辑:张广辉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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