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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开发区:量化评判标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2014-05-22 10:16:00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作者:乔建设 刘建青
“是检察官的公正评判,给了俺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近日,从菏泽市看守所走出来的李大壮,专程赶到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科长刘建青表示感谢。

      大众网菏泽5月22日讯(通讯员 乔建设 刘建青)“是检察官的公正评判,给了俺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近日,从菏泽市看守所走出来的李大壮,专程赶到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科长刘建青表示感谢。

      让他从羁押候审变成取保候审,得益于该院率先建立的“社会危害性”量化标准证明机制。

      2013年12月以来,李大壮等3人以复制超市购物卡的方式三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7500元。后被对方识破,报警后被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李大壮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是否应该批准逮捕,办案小组内部却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李大壮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对其批准逮捕;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结合社会危险性,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均是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又积极退还了诈骗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社会危险性的弱化标准。“虽然犯罪嫌疑人李大壮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犯罪情节、涉案金额、悔罪表现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来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他们有固定的居所,可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们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之一,最终我们决定不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表示。

      “修改后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虽然明确规定和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但在具体工作中仍然难以衡量和把握,很容易造成对社会危险性裁量的随意性操作,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结合办案实践认真研究,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社会危害性”量化标准证明机制。”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建青介绍,“该《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除向检察机关移送证明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还应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为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标准,该规定将其分为强化标准和弱化标准,并细化为28种具体情形,如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细化为‘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等。”

      据悉,该院自去年7月实行该机制以来,对符合社会危险性强化标准的202人依法批准逮捕,对符合弱化标准的36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与同期相比,审前羁押率降低了6.8%。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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