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行力度 牡丹区一“拒执”案件完结

2016-09-14 20:1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老王在填写撤销执行申请材料

执法人员将最后的1万元欠款交给老王

  大众网菏泽9月14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拖了五年的欠款终于拿到手了,这个中秋节可以好好过了……”今天上午,来牡丹区法院领取执行欠款的老王高兴地说。

  据了解,老王于2010年12月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刘某某建造房屋,双方约定每平方米450元,工程款共计19万元。工程完工后,刘某某辩称老王所建房屋未完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9万元。牡丹区法院于2012年8月2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王欠款9万元及利息。

  据介绍,牡丹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2年12月27日牡丹区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后刘某某向牡丹区法院表示其现在经济困难,想和老王协商是否可以少支付些欠款了结此案。经调查,刘某某在牡丹区东城办事处有房院一处。牡丹区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房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牡丹区法院于同2012年7月11日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房院由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牡丹区法院向拆迁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刘秀金回迁房产。刘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按补偿协议从开商领取补偿款1878303元。领取补偿款后,刘某某不但没有履行判决,却是下落不明。

  经牡丹区法院研究后,认为刘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书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侦大队立案后,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传唤。迫于压力,刘某某主动找到了申请执行人老王进行协商解决此案。双方于2016年9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老王同意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欠款7万元了结此案,放弃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493元和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 7月 2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老王6万元元,剩余1万元于今天上午履行完毕。

  据负责本案的副厅长成为钢介绍,申请执行人老王于今天向牡丹区法院撤销了执行申请,同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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