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菏泽三女子获刑

2016-09-23 17:3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嵩岳 吴延民

  大众网菏泽9月23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三女子明知“全能神”是邪教组织,仍加入该组织并制作“全能神”宣传品。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三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宋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经其他“全能神”组织成员介绍加入“全能神”组织,并于2014年10月份被该组织任命为“全能神”菏泽区“文字修改一组”成员,对全市各“全能神”组织上报的“全能神”见证文章和剧本素材进行制作、修改,并将修改好的文章交给上级邪教组织。自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共同制作、修改见证文章及剧本素材358篇。

  2015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位于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李娥社区一租住民房内,将正在制作、修改“全能神”见证文章及剧本素材的宋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当场抓获,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3本、“全能神”编制的小册子128本;修改过的“全能神”手抄资料188份;在现场缴获的笔记本电脑、U盘、MP3、MP4、内存卡等存储介质中存有大量宣传“全能神”邪教内容的文件资料,共计1.7万余份,其中制作、修改的电子版格式的见证文章及剧本素材共1327篇。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游某某明知“全能神”系邪教组织,仍加入该组织并制作“全能神”宣传品,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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