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十大案例

2018-06-29 20:4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韩文通

牡丹区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 

牡丹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卫国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大众网菏泽6月29日讯(记者 韩文通)今天下午,牡丹区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牡丹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卫国发布了该法院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情况及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大众网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6月28日,该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854件,结案1784件,结收比96.22%,实际执结1059件,到位金额3.17亿元。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该法院主要做法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执行措施保障和加大惩戒打击力度。

  该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张广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告人张广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纸坊行政村辘湾村。被告人张广为与张铁良奶牛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张广为赔偿张铁良奶牛款13.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广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张广为迫于压力,于2017年3月19日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奶牛款7万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张广为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广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告人李军,男,1985年9月3出生,汉族,无业,住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杨庄社区丁庄60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09年5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军与庞普元(又名庞哲)健康纠纷权一案中,判决李军给予庞普元经济补偿87110元。2010年1月27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菏牡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军位于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丁庄的宅基地一处及地上建筑物。 2014年,菏泽天荷御园项目拆迁建设项目启动后,李军将其房屋征收的房产产权人变更为其父母李东明、丁巧云所有,自愿放弃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后李军家人一次性赔偿庞哲18万元,取得庞哲及其家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有能力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且为了逃避执行,在明知其名下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处房产转让给其父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执行人武青鹏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武青鹏,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武屯行政村武屯村。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武青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判决武青鹏赔偿杨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5万元。执行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武青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无果,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青鹏的以上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武青鹏迫于压力,积极的与申请执行人杨凯家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四、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转移车辆逃避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董俊山与被执行人张锋、安徽省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张锋赔偿董俊山损失242 275.6元,安徽省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接到法律文书后既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报告财产,还将法院查封的解放重型货车转移到亳州市蕉城区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本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接到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后,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五、被执行人栗金岭拒不返还扣押车辆案

  被执行人栗金岭,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菜园集乡黄庄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魏登寅与被执行人栗金岭扣车纠纷案,本院和市中院判决栗金岭返还魏登寅红旗120型推土机一台,赔偿损失8041.25元。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栗金岭一直拒不到庭,我院组织干警到扣车地点执行车辆时被执行人栗金岭拒不配合,并煽动家属和当地不明真相的群众阻碍法院执行,围攻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栗金岭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抗拒执行,逃避法律义务,性质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依法移交相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六、被执行人高扎根擅自出售法院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高扎根,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申请执行人赵弟信与被执行人高扎根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判决高扎根偿还赵弟信借款32万元及其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扎根饲养的肉食鸡20000只,告知其查封期间,由其管理饲养,出售时将价款统一交至法院。后高扎根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隐匿肉鸡出售所得,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高扎根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七、被执行人黄保忠拒绝在查封房地产拆迁协议签字案

  被执行人黄保忠,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黄口社区西黄口。申请执行人马兴文与被执行人黄保忠、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黄保忠偿还马兴文16万元借款及其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保忠名下房产拆迁款,期间,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起复议及诉讼,均被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拒不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保忠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八、被执行人郭忠兴、张洪转移财产案

  被执行人郭忠兴,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康庄路盛世豪庭9号楼202室。被执行人张洪,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康庄路盛世豪庭9号楼202室。申请执行人王庆莲、陈丽娟与被执行人郭忠兴、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市中院判决郭忠兴、张洪偿还王庆莲11.5万元、陈丽娟5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对郭忠兴依法拘留15天,但被执行人郭忠兴、张洪仍拒不履行。查明被执行人郭忠兴、张洪在诉讼后将自己名下在盛世豪庭的房产转移至其女儿郭楠楠、女婿高尚亮名下,在郭庄房产的拆迁赔偿款也未用于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忠兴、张洪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九、被执行人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贾景军拒不腾出被拍卖房地产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景军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贾景军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立案后,本院对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并在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和院内张贴了限期腾退房屋公告,限期迁出拍卖的房屋和土地,但被执行人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景军拒不腾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十、被执行人田凯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田凯,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军分区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柴国红与被执行人田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调解书,确认田凯偿还柴国红借款28万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田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又以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到期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田凯在工商管理部门以50万元金额注册个体经营户而拒不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凯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菏泽中院研究室主任吴慧星、牡丹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丁养会、牡丹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魏迪以及牡丹区公安分局、牡丹区检察院、菏泽高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同志、牡丹区法院执行局办主任王蔚及执行局和法警队各庭室负责人、山东电视台、大众网等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发布会由牡丹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王辉主持。

责任编辑:潘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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