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法院:故意毁坏骨灰 违法背德害人害己

2024-05-23 18:3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奉国 刘晓豫

  大众网记者 王奉国 通讯员 刘晓豫 菏泽报道

  墓碑、骨灰承载着人们的特殊感情,是逝者亲属祭奠亡人、寄托情感哀思的现实所在。故意毁坏骨灰的行为,会严重伤害逝者亲属的情感,伤害社会风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本院近期审理了菏泽市牡丹区首例故意毁坏骨灰案,2023年某月,被告人张某将该村村民李某亲属的坟墓挖开,撬开棺材,将骨灰盒盗走后丢弃;同年次月,张某再将该村村民王某亲属的坟墓挖开,将王某亲属的骨灰盒盗走后丢弃;几天后,张某再次携带工具,在上述地点准备挖李某亲属的坟墓时,被李某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骨灰,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某多次盗挖坟墓、故意毁坏骨灰的行为不仅是对逝者的极大不尊重,也伤害了逝者亲属的感情,严重违背中华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生活中面对各种纠纷,我们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切莫做出有伤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的事情,否则不仅伤害他人感情,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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