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订立婚约后,一方悔婚,彩礼如何返还?

2024-04-08 10:41: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吴宝杰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郓城报道

  由于各地方条件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给当事人造成的负担较重。正确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尤为重要。那么,在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后,一方悔婚,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彩礼,被告李某某依本地风俗回礼。2023年6月,因双方感情问题,被告李某某悔婚,与王某某解除婚约。后因李某某拒绝返还彩礼,王某某将李某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促进双方感情、缔结婚姻关系而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另一方当事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法院认定原告给付的礼金属于彩礼,因被告已按本地风俗返还部分礼金,故被告实际接受原告彩礼。原告主张的聘礼和媒人介绍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原告与被告婚约订立过程、交往时间、相处情况等,上述彩礼在原被告已解除婚约的情况下,被告依法应予返还。考虑到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物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返还部分彩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既要考虑原告与被告婚约订立过程、交往时间、相处情况等,还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