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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横卧马路被轧身亡 保险公司赔61万
2014-12-11 07:12:0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马文超
杨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他向朱某的亲属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据此,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朱某亲属赔偿各项损失61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杨某个人赔偿7000余元。

  行人醉卧马路酣睡被路过车辆碾压身亡,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死者亲属赔偿61万余元。

  男子身亡亲属索赔75万元

  2013年1月的一天傍晚6时许,杨某驾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黄岛区藏南镇一村庄路段时,因天色较暗避让不及,将横卧在马路中央酣睡的朱某碾压致死,后杨某主动报警。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朱某处于非直立状态,肇事车辆时速在62公里至70公里范围。

  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会横卧在路中央?原来,朱某当天随母亲去亲戚家串门,吃过午饭后,朱某的母亲先回了家,朱某则留在亲戚家喝酒一直到下午4时才起身回家,此时他已有些醉意。当步行至事发路段时,因酒劲上头倒在路上呼呼大睡。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每毫升248毫克。

  杨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他向朱某的亲属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但朱某亲属并不认可,遂将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5万余元。庭审中,杨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同意从商业险中赔付。

  死者醉酒有过错也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看出,事发时,朱某处于醉酒和非直立状态,但杨某无法证明朱某当时已死亡,事故证明也未证实存在其他车辆碰撞朱某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是杨某驾车将朱某碾压致死。事发时正值傍晚,事发路段无照明设施,驾驶员更应谨慎驾驶。杨某当时驾车行驶在超车道上,虽未超速行驶,但应保证安全通行才能进入该车道。由于杨某观察不周,致横卧在该车道上的朱某被轧身亡,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朱某卧于超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的通行规定,且处于非直立状态,对驾驶员行车观察造成一定影响,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减轻数额以20%为宜。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的问题,《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案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朱某亲属支付赔偿金。

  据此,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朱某亲属赔偿各项损失61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杨某个人赔偿7000余元。(记者 马文超 通讯员 丁德振 李波)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此案是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虽然被害人在事发时系醉酒和非直立状态,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但受害人毕竟是行人,行驶中的机动车具有很大危险性,因此,车辆驾驶员应尽更多注意义务。被告杨某未能及时发现受害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优先保护人身权原则。同理,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既是对保险公司保险义务的认定,也体现了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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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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