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家企事业单位不公平交易案被曝光

2017-07-06 08:57:00 来源: 齐鲁网 作者:

  山东省工商局今天发布2016年十佳公平交易执法案例案情,涉及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办理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案,某市复退军人医院商业贿赂案,某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等案例,其中商业贿赂、滥收费案例占比达六成。

一、某市政府部门在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办理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案

  某市政府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卡时,须购买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乘车卡有效时间一致”,该规定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及原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关于“享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的规定。

  工商机关认为,《通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政府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向某市政府送达了《关于**涉嫌限制竞争案件的通报》,建议该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某市政府予以迅速回应,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处理意见,并决定以政府采购形式,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办理老年人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会议结束两日后,某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废止了《通知》,有关媒体也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二、某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某市25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当事人)组成一个名为“某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某自律委员会”)的组织。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各会员单位共同达成了《某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检查标准》《业务检查监督办法》《关于实行业务收入统筹的决议》《业务收入统筹及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统筹方案”)《关于统筹款收交和分配的有关规定》等协议。其中统筹方案要求所有会员单位每月将本地实行业务报备的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交纳至某自律委员会专用银行账户,再按照各会员单位以往年度收入占全体收入的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对各会员单位当年收入进行重新分配。自2013年6月开始,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某自律委员会专用银行账户交纳相关业务收入,其交纳情况在每月全体会员单位会议上进行集体通报。收入汇总后,再按照各会员单位以往年度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固定指标计算出各单位应返还数额,经某自律委员会会长、监事、审核组审签后,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各会员单位。2013年10月,全体会员单位收到按指标划分后的返还款,各会员单位和某自律委员会在交纳和返还相关收入时,双方均开具收据并进行财务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工商机关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3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三的罚款,共计198.26万元。

  三、某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

  某市政府部门通过印发文件方式将商品房测绘业务和上市公房(房改房)交易测绘业务指定给其下属事业单位某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在商品房测绘中将高层住宅中属于I类住宅用房的“住宅与储藏室、住宅与车库共用部分”按照II类商业房收费标准收取,由1.36元/平方米提高到2.04元/平方米;上市公房未按规定的1.36元/平方收取测绘费,而是采取分档收取的方式:75平方以下的,收取100元,76至144平方的,收取150元,145平方以上的,收取200元。上述两类业务标准收取测绘费分别为62.80万元和7.19万元。

  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屋测绘收费制定了明确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利用某市政府部门指定经营者的地位,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行为。工商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99万元,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和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72.77万元。同时对某市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交易行为,向有关市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建议责令该部门废止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

  四、某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

  某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某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单位。2016年8月,当事人决定对该市使用寿命超过8年的天然气燃气表具进行更换,并要求用户每户缴纳100元的到期表更换费用,对不缴纳到期表更换费用的用户,不予更换燃气表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当事人完成了三个小区的到期表更换工作。其中,应该更换502户,实际更换307户,共计收取到期表更换费用3.07万元。

  《山东省计量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利用其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用户承担计量器具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案件查办中,当事人开始向用户退还费用,截止2016年12月26日,退还97户,共计0.97万元。工商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继续退还已收取的到期燃气表具更换费用,对因拒绝缴纳更换费用不予更换的用户按照规定更换燃气表具,确保用户用气安全;2.罚款6万元。

  五、某通信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5年,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某市工业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签订《通信信息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为学院建设智慧校园,一次性投资42万元,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产权归当事人所有,学院享有免费使用权。学院向当事人提供系列支持:1、保证学生购买和使用当事人的通信卡(手机卡);2、通信卡与校园一卡通相关联;3、退网率不得超过10%等。在2015年9月6日和9月8日学生报到时,由当事人一家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学院向报到的学生收费办理通信卡和校园一卡通,两张卡需同时办理,否则不能上学。截止立案之日当事人共投资4.22万元,办理通信卡902张,违法所得为3.8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8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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