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04-04 19:38:00 来源: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 作者: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文明办起草了《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19年5月5日。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激励机制、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并重点从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公共环境文明行为、生态文明行为、家庭文明行为、乡风文明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对一些菏泽城区常见的陋习明令禁止,如第二章第九条第三项:进行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违规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店外经营;第二章第九条第十项: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如,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涂写、刻画的,对张贴、涂写、刻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攀折花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罚款。

  市民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hzsfzbfgk@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字样;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字样。

责任编辑:杨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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