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6-11-30 19:4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欣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菏泽11月30日讯(记者 李欣)今日,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1日起,菏泽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介绍,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菏泽市通过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注重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对城镇容貌、城镇环境卫生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加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六章七十六条,设有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城镇容貌管理部分设有市容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4节。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菏泽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并明确提出,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

  菏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潘守康表示,《条例》是我市在城镇管理方面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将为我市今后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推动和深化城镇管理工作方面的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要求,并为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手段。

  潘守康说,《条例》与其他地方相关法规比较,具有根据城镇化发展实际,扩展条例适用范围、注重系统性,构建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综合治理体系、城市管理以人为本,彰显人文情怀、把与城镇容貌管理密切相关的城市绿化管理内容单列一节写入《条例》等特色。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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