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将建警察博物馆 现面向社会征集馆藏文物

2018-05-11 11:5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苏龙生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菏泽5月11日讯(记者 苏龙生)为全面、系统地展示菏泽公安队伍发展的光辉历程,经菏泽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建设菏泽警察博物馆,现面向社会征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馆藏文物。征集工作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公安局将设功劳簿,对捐赠有展出价值资料文物的单位或人员,予以永久记载。

  菏泽警察博物馆是菏泽唯一的永久性警察文物收藏机构。建设菏泽警察博物馆的目的,就是再现菏泽警察制度建立以来的发展轨迹,重点是菏泽解放以后公安战线的历程,特别是对珍贵的警察历史文物的抢救性发掘和保护,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菏泽公安的发展史,弘扬菏泽公安辉煌业绩和重大成就,以史为鉴,存史育人。

  为了把菏泽警察博物馆建设好,需要征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馆藏文物。在公安机关内部征集的基础上,现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广泛进行征集。主要征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从菏泽历史上出现类似警察机构起,至建馆完成之日止)与菏泽警察有关的所有有价值、有意义的实物、照片、资料等,提供各个历史时期与菏泽警察有关实物、文物、历史事件的有价值的线索等。

  菏泽警察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采取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与有组织、有目标征集相结合的办法,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全市公安机关所属各单位现存的文物要无条件移交给菏泽警察博物馆;全市公安民警和公安老同志个人保存、保留的与菏泽警察有关的有价值、有意义的文物及实物,要动员其捐献给菏泽警察博物馆;对发现的流失在民间的与菏泽警察历史有关的有价值、有意义的文物,视不同情况和个人意愿,在经过鉴定和确认的基础上,采取“你捐赠、我奖励”的办法,予以征集;对收藏者不愿捐赠的物品,可以考虑签订《借展协议》,以市局名义借展,收藏者拥有所有权。对提供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由菏泽警察博物馆筹建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对向菏泽警察博物馆提供文物信息的群众,以书面形式致函感谢。

  市公安局将设功劳簿,对捐赠有展出价值资料文物的单位或人员,予以永久记载,并对文物予以展出;对捐赠达到一定数量的,将录入荣誉榜(功劳榜),并设专门展板、展柜或展厅予以展览。对档案馆、博物馆、党史委、史志办、文史馆、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保存的有史料价值的资料、照片、实物,可以征集影印件、复制件等。

  单位和个人所捐赠的文物,由市公安局警察博物馆筹建办公室统一编号保管,按照《菏泽警察博物馆文物资料征集登记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名称、种类、捐献者姓名等。捐赠前,捐赠者要对文物进行拍照、登记,做好原始记录,并附上简要的文物考证说明。

  捐赠热线:0530-3332530,3332522;18865038532,18816060119。邮箱:liu0506005@163.com。

  附:文物具体征集范围

  (1)中国古代、近代时期,菏泽地区出现的类似警察机构遗留的原始资料、器材、装备等实物及记载、反映当时情况的资料、图片。

  (2)旧警察时期留存的实物、证件、资料、图片等。

  (3)解放前菏泽公安机关使用过的枪械、装备、文件、资料、工作用品、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及能反映当时工作生活情景的照片等,特别是与某些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上述物品,以及当时菏泽地区领导、公安机构领导、公安老同志等使用过的物品。

  (4)解放初期全市公安机关为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在开展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打击特务间谍斗争中使用的各种物品、宣传品、资料等,如证件、布告、印章、宣传单、照片等。

  (5)全市公安机关成立以来,中央、省、市、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人视察菏泽公安的照片、题词及相关物品;经历的重大历史事件的照片和实物。

  (6)从建国初期至今,全市公安机关各个历史时期配发的警用交通工具、枪械、器械、服装(包括冬、夏、春秋装)、证章(领章、帽徽、肩章、胸章、臂章、警衔、标志、工作证件、通行证件)、警务装备、其它物品,以及国外警察及菏泽知名人士使用过的枪支、器械、物品等。

  (7)自市公安机关成立以来,涌现出来的革命烈士的遗物,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用品,烈士壮烈牺牲时的照片、现场遗物等;全市公安机关各个时期、各个部门颁发的证书、证件(包括参加学习、立功嘉奖、晋级、离退休等)、印章、关防、介绍信等;以及全市各警种和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奖状、奖章、奖杯、证书、事迹材料或能反映其事迹的物品;全市公安民警个人资料、照片、实物等。

  (8)能反映全市公安机关各个历史时期组织人事、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党团建设、爱民活动、文体活动情况的照片与实物;能反映警民关系重大事件或典型事例的物品、照片;能反映全市公安机关近8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的各种高科技手段、科研成果的器械、物品、图片、资料。

  (9)改革开放以前(1978年)民警及家属工作、学习、生活中使用过的物品、资料、照片;人民群众在支持公安工作过程中使用的物品等。

  (10)缴获敌伪、刑事犯罪分子等的武器、工具、证件、赃物、资料、照片及其它物品。

  (11)全市公安机关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警察之间进行的警务合作、文化交流、考察学习等方面的照片以及所赠送的警用标志、警务用品、纪念品等。

  (12)设及毒品的实物、照片、资料。

  (13)有历史价值,可供收藏、展出的其它物品。

责任编辑:张媛媛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