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实施 违者罚款

2018-09-30 10:3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潘涛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菏泽9月30日讯(记者 潘涛)9月29日,菏泽市召开的《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指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条例》特别指出,对违反相关款规定的,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众网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皆适用该条例。据悉,目前全市共有国家级非遗名录31项,省级非遗名录93项,市级非遗名录24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1名,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2名。另外,菏泽国家级非遗项目数量居全国地级市第3位,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已连续9年位居全省第一。此外,以菏泽全域为保护范围的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省批准为第二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针对菏泽市非遗保护项目数量多、保护工作任务重,但经费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市、县区应当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传承补助,传承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对专业人才要求较高,而菏泽市专业人员十分紧缺,大多数非遗项目面临着传承人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人才培养和引进受各种条件限制较多,给传承与发展带来了困难。《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主管部门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级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并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条例》还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建立非遗教学、传承基地,开设非遗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或者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培训非遗人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遗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项目级别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同时,《条例》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规定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四种保护形式。

  大众网记者获悉,该《条例》还特别规定,对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尊重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技艺、文化内涵的原真性,保持其原有的文化风貌。改变其核心技艺、文化内涵的,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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