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二轮电动车15个登记上牌地点公布

2018-08-09 18:2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8月15日开始,我市即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编号制度。今日,从交警部门了解到,15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已确定。同时,交警部门对整治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在哪里? 

  1、天华电商产业园违法处理登记点:牡丹区长城路重庆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530-5619122、15668268203;

  2、牡丹区交警大队中华西路中队登记点:中华路牡丹路交叉口警务室,联系电话:13869703100;

  3、牡丹区交警大队长江西路中队登记点:长江路西安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561356926;

  4、牡丹区交警大队西安路中队登记点:西安路曹州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869756600;

  5、牡丹区交警大队青年路中队登记点:青年路八一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853099901;

  6、牡丹区交警大队牡丹路中队登记点:牡丹路双河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954081169

  7、牡丹区交警大队太原路中队登记点:太原路丹阳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853099910;

  8、牡丹区交警大队黄河路中队登记点:黄河路太原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3583036868;

  9、牡丹区交警大队人民北路中队登记点:人民路北头执勤点,联系电话:15020561777;

  10、牡丹区交警大队吴店中队登记点:老菏鄄路刘寨教考场对面,联系电话:17853003891;

  11、牡丹区交警大队庞王中队登记点:220国道庞王庄路口,联系电话:0530-3335537、17753090802;

  12、开发区交警大队丹阳路华英路口登记点,联系电话:0530-3335500;

  13、开发区交警大队皇镇中队登记点:327国道皇镇徐庄,联系电话:0530-3335511

  14、高新区银川路违法处理室登记点,联系电话:0530-6206122;

  15、高新区交警大队银田违法处理室登记点:220国道昆明路交叉口西北侧,联系电话:0530-6207122。

  请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二轮电动车主到上述登记点登记;其他县区二轮电动车登记根据所在县区登记工作启动进度办理。

  二轮电动车管理解读

  1.什么样的二轮电动车可以登记?

  我市实行二轮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编号制度,2018年8月15日开始登记编号。对前后轮距不大于1.25米,车身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

  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费登记编号,之后申请登记编号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2018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

  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请按照标准购买电动车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登记编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菏泽市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4)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5)车辆所有人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保证自愿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法载人,不越线,不两车并行、不走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第一次进行2小时的教育,培训,抄写保证书:第二次进行1小时上岗体验执勤:第三次罚款。超过三次收回车辆登记编号。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注:如购车发票、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或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的,须由所在单位、社区或小区物业公司开具有关证明,负责人或法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填写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承诺。

  3、电动自行车在什么情況下不能办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编号:1)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2)整车(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别的3)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动力装置、改变外观形状及技术参数的4)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5)提交虚假的证明、凭证6)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4、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携带哪些资料?

  已登记核发编号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须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车辆,审核通过后,重新登记。

  5、编号丢失、损毁怎么办?

  已核发电动自行车的编号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后,经审核通过,予以补发,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

  6、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7、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有何规定?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8、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

  1)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劝导的;

  2)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3)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4)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5)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6)牵引动物的;

  7)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8)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9)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0)驾驶时扶身井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11)醉酒驾驶的;

  12)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13)故意遮挡、污损编号的;

  14)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编号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15)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16)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编号的;

  17)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编号的;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轮、四轮电动车整治解读

  1、哪些三、四轮电动车属于整治的范围?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不具备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注:国家标准如有修改,依据新的标准。

  2、生产、销售环节有哪些主要整治措施?

  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现有存量。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井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者告知整治范国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通行管理有哪些措施?

  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译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通行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

  菏泽市城区超标电动车禁行路段示意图(一)

  注:1.红色部分为禁行路段       

  2.禁行时间: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7:00至19:00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整治范围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菏泽市城区超标电动车禁行路段示意图(二)

  注:1.红色部分(含周围四条道路)为禁行区域     

  2.禁行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整治范围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菏泽市城区超标电动车禁行路段示意图(三)

  注:1.绿色部分以外(含绿色部分)为非禁行区域红色部分为禁行区域

  2.禁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城驾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等具体路交通安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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