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东明警方行政拘留一名违法行为人

2018-12-11 18:0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程欢欢 徐德波

  大众网菏泽12月11日讯(通讯员 程欢欢 记者 徐德波)近日,东明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依法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苑某行政拘留。

  经查,12月7日,马头派出所值班民警巡逻至马头镇某村时,发现一辆机动车辆行迹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依法对该车驾驶员进行盘查,并检查了车内装载物品,发现驾驶员苑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品,随后,民警将苑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得知,苑某承认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非法销售柴油并从中牟利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东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苑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民警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杨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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