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李亚
19日14时50分,菏泽市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和五中队民警在东明县境内106国道春亭至王店段一路口处设卡严查酒驾、醉驾、超员超载、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该车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57.0mg/100mL,刘某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成立。
据刘某某说,他是河南省兰考县人,当日14时他和东明县籍的两位朋友,在东明县长兴集乡一家饭店聚餐,饭桌上经不住朋友劝酒的他,仅仅因为只喝了两瓶雪花牌啤酒就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感觉实在不划算,他现场表示,以后他坚决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明警方决定给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责任编辑: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