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区中华路拟限行不达标电动车 现征求意见

2018-03-01 15:4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为规范菏泽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草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中华路段限制不达标电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hzsfzbfgk@126.com,并在标题注明“市城区中华路段限制不达标电动车通行的通告”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市城区中华路段限制不达标电动车通行的通告”字样。

  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为了规范菏泽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平安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菏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中华路路段实行不达标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不达标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达标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是指虽然采用电力驱动,但是未列入国家工业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二、限行路段 

  中华路与桂陵路口至中华路与西安路口路段。

  

  三、限行时间 

  自2018年 月 日起,每天7时至19时限制通行。

  四、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并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视情节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可以处15日以下行政扣留。

  市政府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与路段,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政府限行工作。对不遵守限行管理的超标电动三轮、四轮车,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罚款及记分。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处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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