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终生禁驾 菏泽交警3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布

2022-03-18 11:33: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晨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菏泽报道

  3月1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3月份,经菏泽市城区各交警大队查处,2人终生禁驾、5家公司名下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8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3件典型事故案例被曝光。

  现将2022年2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人员

  1、王金喜,证件号码372925****2334,男,31岁,准驾车型C1,驾龄7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终生禁驾。

  2、刘坤,证件号码372928****811X,男,25岁,准驾车型C1,驾龄3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段近期有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人民南路佃户屯段、327国道沙土段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荷兰路与昆明路交叉口路面损坏,容易造成拥堵发生剐蹭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国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有限公司、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M1163、鲁RN9895、鲁RP0415、鲁RL7071、鲁RM8595、鲁RL9173、鲁RP5012、鲁RN1297共8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五、典型事故案例

  【牡丹区大队案例】

  1月14日6时26分,张某某驾驶鲁R***9U号小型轿车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路左转弯时,与沿青年路由南向北朱某某驾驶的鲁R***66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牡丹区大队案例事故照片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事故责任。

  此次事故中,张某某闯红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闯红灯没事,认为对方车辆一定会躲避自己,但是结果是会造成很多后悔不已的事情发生。同时,此次事故中,双方车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受损,但是驾驶员却一点没有受伤,这是因为双方驾驶人都正确佩戴了安全带,安全带在事故中保护住了驾乘车人。菏泽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即“保命带”。

  【开发区大队案例】

  1月19日,靳某某乘坐鲁RP***C号小型轿车,在菏泽市五屯路奥林花园南门处开车门时,与张某某沿五屯路由西向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靳某某乘坐机动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

  当事人靳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司机和乘客在停车开门时,请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确定安全后再打开车门下车。

  【高新区大队案例】

  2月18日晚上,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昆明路与东方红西街交叉口时,因违反信号灯的规定通行,与该路口西向北正常左转通行的小型轿车相撞,徐某因佩戴了安全头盔有效保护了头部的安全,仅受轻伤,但却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电动车驾驶人徐某介绍,她今年有50多岁,因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日常驾驶电动车出行中,经常为图一时之“快”,抱着侥幸心理闯红灯。经过这次教训后,徐某表示,以后一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

  由于徐某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经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电动车驾驶员全责,小型轿车驾驶人无责任。

初审编辑:徐德波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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