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请拴绳 菏泽市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案件35起

2023-11-15 15:47: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琛

  大众网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11月15日,市公安局联合鲁西新区公安分局开展文明养犬进行社区活动,宣传文明养犬管理规定,提醒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此次文明养犬进社区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本地区的养犬行为,提高养犬居民对养犬责任的认识,活动现场,公安民警通过设置临时服务点,提供便捷的办理通道,让居民能够方便地办理养狗证件,配发狗牌,进行犬只登记,并鼓励居民为宠物植入皮下芯片,从而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宠物。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也为参与活动的居民提供了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居民更好地照顾和管理自己的宠物。

  菏泽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尹贻彪表示,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已累计查处违规养犬案件35起,累计收缴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606只,依法办理养犬证件2155件。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养犬管理的力度,继续组织类似的活动,提供更多便利的服务,推进文明养犬活动的常态化,帮助居民规范养犬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重点管理区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要办证、遛犬要拴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

  市专项办17806018855

  牡丹区0530-5577767

  鲁西新区18661517065

  定陶13326211209

  附:不文明养犬法律责任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1年8月1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初审编辑:聂冬梅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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