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大众网记者 王奉国 菏泽报道
12月11日,菏泽市召开《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发布会,解读了《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与相关内容,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介绍,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和健康菏泽建设,切实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自2018年1月菏泽市颁布施行《办法》以来,对于加强院前急救行业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菏泽市急救指挥中心自2012年7月份运行以来,共接听呼救电话473.1万次,受理急救事件190.4万件,有效派车145.1万辆次,救治病人148.0万人次;做到无责任事故,并大大缩短了出车时间,使急、危、重症病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根据相关规定,《办法》现已到有效期,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文件等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重新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卫发〔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照周边地市出台有关院前医疗急救的条例、法规等,结合菏泽市院前急救工作实际及发展规划,市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进行编制。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在全市各急救站公开征求院前急救人员意见,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通过正式公函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和市医保局等11部门意见,先后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多方征集意见予以完善修改,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最后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办法》共六章39条,包括总则、网络建设、服务管理、急救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办法》的“总则”明确了适用目的、依据、范围,以及院前医疗急救概念、公益性质、救治原则、主管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卫生健康部门和社会应当积极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内容。《办法》的“网络建设”,其内容包括院前医疗的急救网络构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中心及设立急救站(中心)的医疗机构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急救站设立、中止、考核等工作,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构成、资质、待遇倾斜,强调急救车辆专车专用,明确急救车辆在配置数目、喷涂、设备配置、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鼓励建立群众性救护组织,鼓励现场的自救互救。《办法》的“服务管理”内容,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120”与“110”等平台进行联动协调,对急救指挥中心在线路、受理席位和人员方面提出要求,以确保及时接听群众呼救电话;公民拨打“120”应当说明的基本信息,从指挥中心接到呼救,到急救站接到指令、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到达现场后、途中转运的顺序明确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工作规范要求,明确患者及家属选择医院的权利和拒绝选择的各种情形,强调不得因费用或身份不明等问题延误救治,明确禁止一系列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行为。《办法》的“急救保障”一则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人员、物资保障机制,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经费构成和可使用事项,明确公安、电信、供电、医保等部门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指出“120”急救车辆应当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信号灯等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办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站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及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急救号码、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据了解,《办法》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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