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审议通过首部地方性法规 聚焦大气污染防治

2016-08-30 20:3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进

  大众网菏泽8月30日讯(记者 刘进)今天下午,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该条例拟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菏泽首部地方性法规,多处彰显“菏泽特色”。

  首部地方性法规如何诞生?

  三次审议终定稿,菏泽地方立法走在全省前列

  2015年8月1日,菏泽获得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菏泽首部地方性法规确定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起草到最终审议通过,期间经过了复杂的过程。

  今年2月,菏泽市环保局起草条例初稿,之后4次书面征求意见,3次召开座谈会讨论,5次集中修改。初稿报送菏泽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发送市直部门、部分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企业、各县区法制办等进行意见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人大城环委组织赴两县立法调研,组织12名立法咨询员和人大代表座谈讨论,提出审议情况的报告。

  4月28日,条例(草案)提请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调研、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5月13日,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之后又就条例(草案)中具体条款和具体问题,分别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6月底,正式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之后,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意见,邀请人大立法咨询员进行技术把关。8月30日下午,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姜东生向大众网记者介绍,从首批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9个市来看,菏泽今年立法计划进展比较快,地方立法工作走在了我省前列。

  防治条例明确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职责

  设定菏泽市城市建成区为露天烧烤禁止区

  据悉,通过后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七十八条,内容涵盖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除遵循“上位法”精神外,条例还颇显“菏泽特色”。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充分发挥政府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外,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具有许多法律规定的司法和执法手段,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参照省条例有关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应承担的职责条款内容。

  露天烧烤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菏泽创建文明城市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菏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条例将菏泽城市建成区设为禁止区域,禁止城市建成区一切露天烧烤行为,对露天烧烤实行退路进室并加装消烟除尘设施。菏泽市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在室内烧烤的,应当安装通风除尘设备和无烟烧烤炉具。”

责任编辑: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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