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9-27 作者:黄体军 李艳华 项本升
本报曹县9月26日讯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虽非婚生,但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曹县一男子在与同居女友生下一女后变心,并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结果被女友告上法庭,9月25日,经当地法院调解,该男子最终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0元。
家住曹县县城的青年男子小安,2005年转业回乡后,经人介绍,与同城女青年小杨相识,二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年9月份小杨怀孕,不料小安却渐渐地变了心,拒绝与小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医院检查,小杨若流产,将不能再生育。于是杨某没做流产手术,并于2006年6月1日生下一女。小安一直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今年9月初,小杨将小安起诉至曹县人民法院。
据曹县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经法院调解,小安同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00元,三年内分期分批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