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男子被批捕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8-11 作者:黄体军 景佳 张青芝 |
本报菏泽8月10日讯 明知是赃车,仍然去收购。8日上午,菏泽市一男子因收购赃物涉嫌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牡丹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牡丹区大黄集镇村民王某,今年1至6月份,从菏泽一男子手中先后收购被盗摩托车、电动车共计6辆,涉案价值17864元。今年7月14日,接群众举报,大黄集派出所民警依法将王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钻豹摩托车一辆、铃木王摩托车一辆、迪鼠电动车一辆。次日,王某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据了解,今年5月1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凡是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据此规定,8日上午,王某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牡丹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悉,这是菏泽市使用刑法新罪名提请批捕的首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