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卖了父亲名下的房子 |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女儿赔偿买房者2万元 |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2009-03-06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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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菏泽3月6日讯 (本网记者 张继业 通讯员 珠光 春凤)单县的曹先生从一女子手中买套房子,住了一年却被判将房屋归还女子的父亲。单县检察院采取检察建议方式,经法院再审调解,买房人曹先生获得了2万元赔偿。 2005年3月,曹某通过中介,与万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曹某分两次付给万某定金3万元,待付清款后搬进屋子。然而,2006年6月,曹某却接到了一份起诉状。 原来,万某父亲把万某和曹某告上法庭,诉称房屋属他所有,万某、曹某无权处分其财产,请求法院判令万某、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万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宅是万某分两次从别处购入,一次协议上,万某签的是她父亲的名字,另一次协议上,则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在当事人没有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宅基地完全属于万某父亲所有,也不能证明房屋是万某父亲一人出资建设。即便该房属于万某父亲所有,万某在现有情况下出卖房屋,也构成了表见代理。本案中,万某卖房时,提供了她签字购买宅基地的协议,使曹某有理由相信万某有权处分该房屋。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依法再审。 再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判决基础上,万某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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