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史国生做客市长热线,现场接听群众热线电话,并就群众反映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景佳摄影报道
部分热点问题:
1、问:违法药品广告归谁管理,发现违法药品广告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依照法定职责权限,我们全年共监测违法药品广告49个、违法医疗器械广告2个,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7个,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抄报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我局尤其加大了对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报请省局批准,对5种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2、问:有的群众反映药品价格虚高,如果发现药品价格问题怎么办?
药品价格管理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药品价格有疑问或发现药店、医院或诊所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
3、问: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都承担哪些职责?
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刚刚开始,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在改革之前,我市仍按原监管职责实施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4、问:我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市农业局:5638677;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市卫生局:56257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600111。
5、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问: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问:生产经营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8、问:相关部门如何办理食品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9、问: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有哪些?患有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0、问:国家对食品的产业政策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1、问:国家对食品小作坊、摊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12、问: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3、问:目前,我市哪个部门负责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监管?
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刚刚开始,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目前,我市仍按原监管职责实施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