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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文件加强法律援助

来源: 作者: 2010-06-07 14:25:00

    大众网菏泽讯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职责,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5月24日,菏泽市委、市政府以菏办发[2010]4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除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对象、援助事项外,扩大受援对象、援助案件的范围,增加低保对象、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军人军属等为援助对象;援助事项扩大到人民群众急需援助的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等。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建立援前调解机制,坚持“能调先调,应援则援,调援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实现法律援助工作便民利民,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延伸法律援助服务。切实加强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实现“市级机构8—10人,县区机构5—8人”的人员配备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基层站点建设,依托司法所,在乡镇(办事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村级调委会,在行政村(居)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与群众、信访、市(县区)长热线、政务审批、“12348”热线以及工、青、妇、老、残、民、军等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在相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岗、开设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发展法律援助联络员等方式,延伸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每年办理诉讼案件2件以上、非诉讼案件5件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法律院校要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年内组织建立菏泽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团(市直50—100人,各县区50人以上)。各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结合法律援助队伍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大力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是加大经费投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11年前,市、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分别以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慈善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相结合的方式,设立菏泽市法律援助基金,缓解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现状。

    六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报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件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先进事迹等,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法律援助委员会,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考核,政法、综治机关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成员部门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意见》的出台,对落实政府责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整体推进菏泽市法律援助工作将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张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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