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东明7月3日讯 (记者黄体军 高登福 通讯员 朱殿立)家里添置电脑,本来是平常百姓家的一件喜事。可是,东明的王先生却因家里购置了一台电脑,20天来没有开心起来。7月2日,经过东明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王先生终于露出了笑颜。
6月10日下午,在东明县城一家标有“免费送货上门”的某品牌电脑专卖店里,家住东明县三春镇的王先生选购了一台电脑,王先生拆箱验货试机后,便满意地将4888元货款付清,并要求专卖店履行“免费送货上门”这一承诺,把电脑送到30公里以外的家中。结果在送货途中突然下起大雨,拆箱的电脑来不及遮拦就被淋湿,导致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遂要求专卖店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脑,专卖店老板却称双方的买卖关系已于货款付清时完成,免费送货上门只是为方便顾客而采取的一种售后服务措施,送货期间发生电脑损坏,专卖店概不负责。在多方托熟人找关系讲情,调换电脑均遭到专卖店婉拒的情况下,6月30日上午,王先生投诉到了东明县消费者协会。
接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迅速查清事实,告知电脑专卖店,“免费送货”不等于“免责送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实行免费送货上门,是其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协议的一个附加条件,只有免费送货行为完成,也就是说经营者免费将商品完好无损地送到消费者指定要“送达”的地点后,才表示买卖协议全面履行完毕,商品所有权才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因此,在买卖双方达成免费送货协议情况下,在运送途中,虽然消费者已交清货款,但电脑的所有权仍没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其间由于意外因素致使电脑损毁,只能说明专卖店的交付行为不符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电脑,并要求专卖店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脑。
经过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7月2日下午,专卖店最终同意为王先生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