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为工商部门履行职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经营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不是对以上所有的违法经营行为都能进行处罚,下面我就在平时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2009年4月,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分局接群众举报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牡丹支公司有违法实施保险业务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财产保险,而实际还经营着人身保险,执法办案人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我认为,对这起案件工商部门根本没有处罚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优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即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此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