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基层工商系统出现的一些超范围经营案件,存在很多争议,从现实操作角度,笔者提出如下观点:
一、不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可以直接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时可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法人。这类案件也可直接定性为超范围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