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基层工商所办理的大都是无照经营案件,其原因有二:一是基层工商所罚款没有力度,二是基层工作人员知识面狭窄,不能熟练运用多种法律法规。
针对两费停征的新局面,笔者从实际出发,总结几类易于操作的案件,希望能对基层工商所的办案方式及理念的转变有所帮助。
一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这类案件在基层应该比较常见,但大都被我们的执法人员变通为无照经营行为来处罚,其实这类案件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二是食品销售者未建台帐。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食品销售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的,或者对散装、裸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