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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院不开票据患者可拒绝付款

2013-08-27 23:24:00 作者:王彬  来源:大众网
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着力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取得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收入时,应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着力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办法,医疗机构若应开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将实行限量发放,单位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4个月的需要量。办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山东省医疗卫生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等。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取得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收入时,应使用门诊收费票据。同时,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而取得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收入时,应使用住院收费票据。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单位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4个月的需要量。作者:王彬

      原标题:医院不开票据患者可拒绝付款

    http://health.dzwww.com/jkxw/shgz/201308/t20130827_8812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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