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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首现偿付能力全部达标

2013-06-17 08:04:00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今年一季度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这是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这也是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日前,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今年一季度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这是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这也是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持续改善。今年一季度末,除3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较去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达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今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维持充足II类水平。

      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今年一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具体结果如下,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比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去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改善。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二是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三是继续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加大资本补充机制创新力度;四是积极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此外,近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的第22次会议已决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未来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将更加透明,也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责任编辑 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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