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菏泽财经频道 > 焦点新闻

六小龄童维权案维持一审判决 网游形象不构成侵权

2013-06-25 14:24:00 作者:杨清惠  来源:中国经济网
针对章金莱不服一审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针对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是否应当受章金莱肖像权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理解。最后二审法院认为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不能直接反映章金莱的相貌特征,故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章金莱(六小龄童)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蓝港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章金莱的上诉请求,但一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区别于一审的法理分析与论证。

      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其作为《西游记》中“孙悟空”形象的扮演者,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以及一定的观众群体中,可谓是家喻户晓。但是,其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能否作为其肖像权予以保护,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对此,一审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

      针对章金莱不服一审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针对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是否应当受章金莱肖像权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由于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没有正确的法律解释,就没有正确的法律适用。为此,针对肖像权概念,二审给予了充分的论述。一中院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而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一中院判决又进一步阐述道,成文法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所具有的滞后性并不是本案的特殊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说明充分表示出应该承认人格权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并应该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之利益。这样不仅会降低回报,挫伤权利人积极投入和努力创造的动力,最终还会影响广大公众从中受益。所以,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采取了区别于一审的“扩大解释”。

      但是,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由于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深入人心,恰恰这些差异,导致了在同样的观众范围内,立即能够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不能直接反映章金莱的相貌特征,故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杨清惠)

     

    (责任编辑 成芳)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