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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金融纠纷,仲裁成新途径

2013-08-30 13:41:00 作者:周海升  来源:大众网
本次讲座理论和操作实务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是济南仲裁委服务金融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济南仲裁委主任王新民,副主任刘昌国及各行省分行及济南地区所辖分支行的法律事务、公司业务、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济南市律协等相关人员参加了讲座。

      大众网济南829(记者 周海升) 记者从济南仲裁委与省银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仲裁与银行债权保护”讲座上了解到,鉴于仲裁快捷、经济、保密、专业、灵活等优势,今后金融类纠纷,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据悉,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是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重要而有效的组成内容,采用独立仲裁、一裁终局的方式,具有专家审理、保密性强、高效灵活和成本低廉等优势。去年以来,济南仲裁委把金融行业作为重点服务行业,通过成立“金融专办组”、开通金融案件“绿色通道”、修订仲裁规则、成立济南金融仲裁院等举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金融案件“快保全、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要求,有效推进了金融仲裁工作的开展,丰富了金融行业解决纠纷的机制,优化了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

      在讲座上,北京仲裁委副主任、原秘书长王红松结合国内外仲裁机构尤其是金融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和北京仲裁委在受理金融类案件方面的经验,讲授了仲裁在保护金融债权方面的优势及相关注意事项。王主任指出,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已逐渐受到银行青睐,仲裁以其快捷、经济、保密、专业、灵活等优势在金融争议解决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红松对金融机构如何提出仲裁请求、仲裁程序、仲裁条款等方面的注意事项提出了建议。

      在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与担保纠纷案件的处理上,济南金融仲裁院副院长、原省高院庭长冀怀民则结合多年办案经验,重点讲授了担保合同易发纠纷的节点,并对如何避免纠纷给予了建议。他认为,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民诉法的修改及民众对仲裁制度了解的增多,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济南仲裁委等仲裁机构已成立金融仲裁院,为金融仲裁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的保障,建议各金融机构在分析业务特点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本次讲座理论和操作实务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是济南仲裁委服务金融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济南仲裁委主任王新民,副主任刘昌国及各行省分行及济南地区所辖分支行的法律事务、公司业务、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济南市律协等相关人员参加了讲座。

初审编辑:张蕾
责任编辑: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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