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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武器,定陶一女子获得赔偿共计4万余元

2013-10-15 20:45:00 作者:李凤仪  来源:齐鲁晚报
56岁的李某是定陶县村民,在去年一次车祸中致伤残,前后支出医疗费3万多元却难以索赔。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定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多发肋骨骨折、右肾挫伤,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31716.07元。

      本报定陶10月14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56岁的李某是定陶县村民,在去年一次车祸中致伤残,前后支出医疗费3万多元却难以索赔。在定陶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3555.83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李某35513.25元,近日,赔偿金已到位。
      2012年4月18日7时40分许,李某乘坐杨某的无号牌大运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定砀路定陶县东绕城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牛楼村处,与前方向西转弯的被告王某驾驶鲁RJ0556中型仓膳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定陶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杨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定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多发肋骨骨折、右肾挫伤,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31716.07元。
      据了解,李某家庭十分困难,公婆已经80多岁身体不好,常年吃药打针,欠债很多,“平常都是靠我和老伴打工挣些钱,现在我被撞成这样也没法打工了。”李某说,这次的医药费都是从亲戚朋友处筹借的。
      2012年5月,在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来到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受理后立即指派正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赵建忠办理此案。
      该案件承办后,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判决:保险公司菏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55.83元。其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5513.25元由被告王某赔偿。近日,赔偿金已到位。
        原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31015/ArticelP07002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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