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9月2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范永昕 张浩)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近日,菏泽中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鄄城县民政局副局长陈某某贪污一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强制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这是菏泽市首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原审鄄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提议并决定私分公款3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法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今年5月,菏泽中院受理了上诉人陈某某贪污案,该案合议庭依法通知证人曹某某、孙某某、侯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均拒不到庭。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合议庭报请院长批准、签发强制出庭令,证人曹某某、孙某某、侯某某被依法强制到庭。
庭审中,审判长依法核实证人身份、告知其作证义务,证人作证前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合议庭遵循了证人单独询问规则,审判长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多次交叉询问,即先由提请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另一方经审判长准许再进行发问,并组织控辩双方分别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充分质证。这使得证人所了解的案件细节、证人证言存在的矛盾,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更为清晰和明确,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采信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