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丁厚勤
大众网菏泽8月17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菏泽一男子郭某某以提供虚假车辆买卖合同的手段,谎称其租赁的车辆系其从郭某某处购得,并以该车做抵押,骗取人民币56400元。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2014年12月4日,郭某某采取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虚假车辆买卖合同的手段,谎称其租赁的白色“狮跑”越野车系其从郭某某处购得,并以该车做抵押,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64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私有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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